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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清真食品認證通則

放大字體  縮小字體 發(fā)布日期:2012-08-27  來源:寧夏民族宗教網
核心提示:本標準中清真食品禁忌成分的內容參照國際糧食和農業(yè)組織(FAO)和世界衛(wèi)生組織(WHO)所屬食品法典委員會(CAC)通過的《“清真”用詞的使用準則》(1997)制定。 本標準規(guī)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清真食品認證通則的術語與定義、總則、申請認證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(yè)資質要求、清真食品原材料及其來源的要求、清真食品加工規(guī)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存儲。

本標準中清真食品禁忌成分的內容參照國際糧食和農業(yè)組織(FAO)和世界衛(wèi)生組織(WHO)所屬食品法典委員會(CAC)通過的《“清真”用詞的使用準則》(1997制定。 
     
標準由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民族事務委員會提出并歸口。
     
本標準由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清真食品國際認證中心負責解釋。
     
本標準的執(zhí)行程序參見《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清真食品認證工作規(guī)范》。 
    
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: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民族事務委員會、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清真食品國際認證中心、寧夏伊斯蘭教協(xié)會、寧夏政協(xié)民族和宗教委員會、寧夏大學清真產業(yè)發(fā)展研究所、寧夏人民出版社、寧夏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、寧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、寧夏金福來羊產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。
   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馬鳳霞、 李自然、 王永亮、 李德寬 、馬成才、 王生軍、 牛莉、 王岳坤、 李艷萍、 龔衛(wèi)紅、張洪恩。  

 

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清真食品認證通則

1 范圍
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清真食品認證通則的術語與定義、總則、申請認證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(yè)資質要求、清真食品原材料及其來源的要求、清真食品加工規(guī)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存儲。

本標準適用于在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境內進行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(yè),是規(guī)范生產經營資格、生產準備、操作、包裝、運輸、存儲、銷售的認證通則。是寧夏地區(qū)食品生產經營企業(yè)使用“清真(HALAL)食品”標識名稱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。也適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監(jiān)督。
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(xié)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
GB2760 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(wèi)生標準

GB7718 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

GB/T17237  畜類屠宰加工通用技術條件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(wèi)生法》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》

《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清真食品管理條例》

3 術語與定義

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。

 

3.1 穆斯林飲食規(guī)約

在清真(HALAL)基礎上發(fā)展、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飲食規(guī)約。

 

3.2 清真

清真(HALAL)就是伊斯蘭教法指稱的合法性行為。

3.3 清真食品

清真食品(HALAL FOOD)是指伊斯蘭教法許可的供人食用或飲用的成品和原料,以及傳統(tǒng)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(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)。

3.4 穆斯林禁忌成分

穆斯林禁忌成分是指穆斯林飲食規(guī)約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。

 

4 總則

4.1 本標準旨在嚴格保證清真食品的純潔性,保障清真食品的質量安全,保障穆斯林的清真飲食安全,符合世界穆斯林國家和地區(qū)的認證相關標準要求。

 

4.2 本標準認證的清真食品應符合國家和地方關于食品的衛(wèi)生標準、質量標準、出入境管理標準和出口國的相關標準,本標準應符合《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清真食品管理條例》。

 

4.3 本標準為爭取實現(xiàn)與世界穆斯林國家和地區(qū)的認證相關標準對接。

 

4.4 本標準是清真食品的標準化生產、投入品監(jiān)管、關鍵點控制、清真安全保障的技術規(guī)范,是采取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的技術規(guī)范,是確保清真產品的獨特文化、品質和安全性的技術規(guī)范。

 

5 申請認證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(yè)的資質要求

 

5.1 申請認證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(yè),應當取得當地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衛(wèi)生許可證、食品生產許可證和《清真食品準營證》(或《清真食品許可證》)。

 

5.2 國外申請清真食品認證的企業(yè), 應當向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清真食品國際認證中心提交所在國權威機構HALAL認證文件,以資審查、協(xié)商、認可。

 

5.3 生產企業(yè)的名稱、商標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內容。

 

5.4 企業(yè)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中,應當有穆斯林。

 

5.5 采購、保管和主要制作人員應當是穆斯林。

 

5.6 肉類生產加工企業(yè)的屠宰主刀人員應當是阿訇、滿拉或經過專業(yè)培訓的穆斯林。

 

5.7 企業(yè)員工應當有一定數量的穆斯林,寧夏生產清真食品的企業(yè)應當符合《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清真食品管理條例》,申請寧夏清真食品國際認證中心認證的企業(yè)應當符合當地法定要求。

 

5.8 企業(yè)員工應當經過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知識培訓后上崗。

 

5.9 企業(yè)應當具有清真食品生產的環(huán)境、技術、設備、管理制度、人文等方面的條件。

 

5.10 企業(yè)產品應經寧夏清真食品檢驗檢疫中心檢驗合格。

 

5.11 有完善的質量控制措施,有完備的生產銷售記錄檔案。

 

6 清真食品原材料要求

6.1 食品的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飲食禁忌的成分(包括原材料和衍生物):

 

6.1.1 以動物為原料的食品:

 

a)豬類;

b)狗、蛇、鼠、貓和猴類;

c)帶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類動物,如獅、虎、熊及類似動物;

d)帶利爪的掠食類鳥類,如鷹、禿鷲及類似鳥類:

e)害蟲類,如蜈蚣、蝎子及類似動物;

f) 伊斯蘭教禁止殺害的動物,如螞蟻、蜜蜂和啄木鳥;

g)一般令人討厭的動物,如虱子、蒼蠅等類似動物;

h)青蛙、鱷魚等兩棲動物;

i)騾、驢類;

j)未按照伊斯蘭教法屠宰的任何可食動物;

k)除肉類和肝臟等器官自帶之外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;

l)任何轉基因動物及制品;

m)其他禁忌動物及衍生物;

n)將上述動物體上任何成分加入食品的。

6.1.2 以植物為原料的食品:

 

使人興奮并對人有毒害的植物(毒素和有害物經過處理被排除的不在限制之內)。

6.1.3 飲料:

 

a)含有酒精和以酒命名的飲料:

b)令人興奮并對人有害的飲料。

7 清真食品加工規(guī)范要求

7.1 產品

7.1.1 產品及其名稱、形狀、圖案不得帶有穆斯林禁忌的內容。

 

7.1.2 所生產的食品不得涉嫌為宗教祭祀食品。

 

7.2 清真食品的生產

7.2.1 農產品加工業(yè)養(yǎng)殖基地:

 

a)不得飼養(yǎng)豬類;

b)養(yǎng)殖所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。如果不能保證,屠宰前應當經過40天凈化飼養(yǎng)。

7.2.2 屠宰:

 

a)屠宰技術條件應當符合GB/T17237及相關標準和有關規(guī)定。

b)屠宰人員應當是2名以上熟悉伊斯蘭屠宰規(guī)范并經過專業(yè)培訓的穆斯林;

c)被屠宰的動物應當是穆斯林認為合法的動物;

d)動物應當是活的或屠宰前認定是活的,并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》的相關要求;

e)屠宰的環(huán)境應當清潔;

f)屠宰時被宰動物應當頭朝南、喉部朝向麥加方向;

g)屠宰刀具應當是鋒利的,不得使用鈍器、槍械;

h)屠宰的下刀處應當在被宰動物的頸部喉頭,屠宰應當按照穆斯林的規(guī)范程序進行:1)下刀前應當按照相關程序誦念;2)應當用刀切斷被宰動物的氣管、食管、主動脈及頸部的紋理;3)最佳的宰牲為一刀完成,如不能完成需補刀,但抽刀時不可用力;

i)在屠宰過程中,不得有不人道的行為:1)讓動物感到恐懼;2)懸掛屠宰;3)在活體上采割和剝皮;4)在血瀝盡前采割、剝皮、開膛。

7.2.3 清真食品加工

 

a)加工場所應當符合穆斯林所要求的清潔環(huán)境。清真食品的生產線、檢疫設備等,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藝應當符合穆斯林的規(guī)范,并保證專用。非清真食品加工企業(yè)經當地清真食品管理部門批準轉為清真食品加工企業(yè),其生產過非清真食品的設備和器具,應當在生產清真食品前嚴格按照穆斯林的清潔規(guī)范和程序清洗,不能清洗的設備用具不得用于清真食品生產。

 

b)加工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《清真食品準營證》和獲得寧夏清真食品國際認證中心認證的標志。

c)加工場所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物品。

d)加工場所的工作人員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行為。

e)應當使用經過清真食品認證的原料進行加工,所使用的輔料不得對清真食品安全存在較大影響或潛在危害。

f)生產、清洗、消毒過程應當符合穆斯林的規(guī)范,并不得使用酒精等禁忌的消毒劑。

g)食品添加劑的質量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和相關規(guī)定,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符合GB2760規(guī)定,并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成分。

8 清真食品包裝、標志、運輸、存儲要求

8.1 計量設備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藝應符合穆斯林的規(guī)范,并保證專用。

 

8.2 包裝物的原材料應符合穆斯林的有關規(guī)范。

 

8.3 包裝物的文字、形狀和圖案不得有違反穆斯林規(guī)約或傷害穆斯林感情的任何內容;也不得使用“太斯米”、“清真言”或來自《古蘭經》、“圣訓”的語句樣式的內容。

 

8.4 包裝物應在顯著位置印制清真標識和《清真食品準營證》編號、寧夏清真食品國際認證標識和編號,并應當符合GB7718規(guī)定。

 

8.5 在包裝物上一般使用中文、英文和阿拉伯文或進口國文字。

 

8.6 為防止清真食品污染,其運輸、存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:

 

8.6.1 運輸與存儲的設備、設施和器具等,應專用。

 

8.6.2 大型綜合性的運輸存儲經營企業(yè)應保障所存儲、運輸、經營的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有一定距離的隔離,運輸設備在每次運輸清真食品前要按穆斯林規(guī)范程序清洗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編輯:foodqa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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